辦理外國籍教研人員聘僱許可之相關說明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人事室
一、法令依據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規定略以,聘僱學校教師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二、申請方式
(一)、
教育部「教育部外籍教師聘僱許可線上申辦系統」,已於110年2月1日上線,現行採系統與紙本併行。(二)、
110年8月1日起,請外籍教師聘任單位至前開系統作業後,經母帳號(人事室)檢核系統資料後,提供申請書(含案件編號)予聘任單位,請單位檢附相關紙本文件並函文至教育部審核。三、注意事項
(一)、
依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聘僱學校應於期間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二)、
外國籍教研人員來台短期交流6個月以下無需申請工作許可,憑學校邀請函即可至外交部申請簽證或駐外館處申請簽證。(三)、
護照號碼若於申請核發聘僱許可後逾期,請依規定檢附應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護照號碼。(四)、
外國教師同時於2間以上學校任教(專任或兼任),兩者皆須申請工作許可。相關文件
- 註─如對教師資料填寫有疑問,請聯繫相關承辦人員:
- 北投校區專任教研人員:林宛臻小姐,分機62093
- 北投校區兼任教師:黃郁惠小姐,分機62315
- 光復校區專任教研人員:陽幼敏小姐,分機52209
- 光復校區兼任教師:王綾詩小姐,分機31686
- 客座教授比照前開申請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