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外國籍教研人員聘僱許可之相關說明
- 更新日期:113-12-02
- 發布單位:人事室
一、法令依據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規定略以,聘僱學校教師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二、申請方式
(一)、
教育部「教育部外籍教師聘僱許可線上申辦系統」,已於110年2月1日上線,現行採系統與紙本併行。(二)、
110年8月1日起,請外籍教師聘任單位至前開系統作業後,經母帳號(人事室)檢核系統資料後,提供申請書(含案件編號)予聘任單位,請單位檢附相關紙本文件並函文至教育部審核。三、注意事項
(一)、
依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聘僱學校應於期間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二)、
外國籍教研人員來台短期交流6個月以下無需申請工作許可,憑學校邀請函即可至外交部申請簽證或駐外館處申請簽證。(三)、
護照號碼若於申請核發聘僱許可後逾期,請依規定檢附應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護照號碼。(四)、
外國教師同時於2間以上學校任教(專任或兼任),兩者皆須申請工作許可。相關文件
- 註一:如對教研資料填寫有疑問,請聯繫相關承辦人員:
- 專任教師:楊幼敏小姐(分機52209)、王鈺雰小姐(分機52235)、丁家嬿小姐(分機52238)
- 專任研究人員:李嘉芸小姐(分機62005)
- 兼任教師:黃郁惠小姐(分機62315)
- 客座教授比照前開申請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