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11-27
分類:組織
發布單位:人事室第二組
本校組織系統表(生效日:113年8月1日) 本校組織系統表
更新日期:113-12-11
本校組織規程(生效日:113年8月1日) 本校組織規程
更新日期:112-12-05
發布單位:人事室
本校附設醫院組織規程(生效日:112年7月12日)
本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生效日:111年5月25日)
本校約用人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生效日:110年10月20日)
本校職員甄審考績委員會設置辦法(生效日:110年2月1日)
更新日期:113-01-29
發布單位:人事室第三組
本校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生效日:113年1月10日)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1130110
更新日期:112-11-10
本校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生效:112年9月12日) 本校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更新日期:113-08-28
分類:任免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生效日:111年8月1日)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更新日期:113-08-27
本校進用專案教師實施要點(生效日:113年5月22日) 本校進用專案教師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113-06-07
發布單位:人事室第一組
本校進用專案研究人員實施要點(生效日:112年11月8日)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學研究水準,加強延攬人才,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以下簡稱編外研究人員實施原則),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進用專案研究人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專案研究人員,係指由本校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以契約方式進用之編制外專任研究人員,比照研究人員職務等級,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三級。 另專案研究員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得授予約聘研究員之榮銜。 諾貝爾獎得獎人或中央研究院院士。 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國家產學大師獎得主者。 國際知名之國家院士。 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本校退休教授。 曾任本校約聘教授或約聘研究員。 各聘任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進用專案研究人員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且遵守編外研究人員實施原則第四點之迴避規定。 專案研究人員遴聘資格依照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辦理。但聘任年齡不受已屆應即退休年齡不得任用為專任研究人員規定之限制。 各單位因教學研究需要,擬聘任專案研究人員時,應先確認經費來源,初聘依下列程序辦理。 初審: 初審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或比照本校系級教評會設置準則規定,組成之同性質組織辦理。各單位另得組成系級聯席會議辦理。 系級教評會審查作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同意為通過。 獲初審通過者,連同初審會議紀錄、當事人有關證件,於所屬院級單位所定收件截止日前送院級教評會複審;如逾收件時間,致影響送審人權益,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複審: 複審由院級教評會或比照本校院級教評會設置準則規定,組成之同性質組織辦理。 院級教評會委員出席及決議須依第一款所訂人數始能開會或同意通過。 決審: 專案研究人員決審作業由校級教評會進行綜合性討論並評定。 校級研究中心得比照本校院級教評會設置準則規定,組成同性質組織辦理審查通過後,送校級教評會決審。 屬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人員或本校退休教師,可免送校外學者專家及各級教評會審查,由各單位循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聘任事宜,並送校級教評會備查。 專案研究人員之聘期配合經費來源執行期限,以一年一聘為原則,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專案研究人員於聘期屆滿二個月前,應由各單位確定經費來源及業務需要,且參酌其工作表現及評估結果,經系、院級教評會或同性質組織審議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核辦理再聘。 上開人員聘任於校級研究中心者,得由院級教評會或同性質組織審議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核辦理再聘。 專案研究人員於聘期屆滿未獲再聘時,且無編外研究人員實施原則第六點及第七點所定情事者,本校應依上開規定第五點發給慰助金。前開慰助金之來源與薪資來源一致為原則。 專案研究人員如經各單位決定不予再聘時,各單位應至遲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通知當事人。 專案研究人員符合本校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所定之升等條件者,得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辦理升等審查。 升等審查程序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但教評會或同性質組織審查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專案研究人員之薪酬及晉薪規定,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規定辦理。但經費來源另有約定或特殊情形經雙方同意薪酬調整,且敘明不能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敘薪規定之理由者,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從其約定。 專案研究人員依其工作內容分為研究型、一般型及服務型。各類型工作內容比重原則如下: 研究型:專業技術服務佔20%、研究成果佔70%、其他服務佔10%。 一般型:專業技術服務佔45%、研究成果佔45%、其他服務佔10%。 服務型:專業技術服務佔70%、研究成果佔20%、其他服務佔10%。 各單位得依單位需求及學校發展情況調整類型及比重,經同級教評會或同性質組織通過。 專案研究人員經評估通過後,始得提出升等申請。 各單位對於專案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之審查,依本要點另定作業細則,將專業技術服務、研究成果、其他服務等審查級(次)數、項目、評定基準、送審著作件數之審查方式、工作內容、比重、評估方式及權利義務等納入規範,並報請院(校)級教評會備查。 專案研究人員之差假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規定辦理。 專案研究人員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職或兼課。 學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繳退休金,未符該條例規定者,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專案研究人員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所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校於發放薪酬中代為扣繳。機關補助部分由其相關經費支應。 專案研究人員聘任期間,得參與本校各項學術活動。除另有規定外,依各有關規定享有本校員工各項福利。 專案研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 專案研究人員如有編外研究人員實施原則第六點、第七點情事者,本校於聘期內終止契約或當然暫時予以停止契約。相關程序及規範依同原則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 專案研究人員轉任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時,應依新聘教師或研究人員聘任程序重新審查。相關年資之採計,依有關規定辦理。 專案研究人員擬於聘期屆滿前辭聘,應於離職生效日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循行政程序簽核,且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 本要點實施前已聘任有案之約聘研究員,得不受第二點第二項限制,續予約聘研究員之榮銜至離職為止。 本校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未實施前,依編制內教師規定辦理。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教育部訂頒編外研究人員實施原則及本校專案研究人員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校級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3-04-30
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生效日:113年4月1日) 本校職員陞遷辦法
更新日期:113-04-10
本校約用人員報酬標準表(生效日:113年1月1日) 本校約用人員報酬標準表
更新日期:112-10-24
本校專案研究人員契約書(生效日:111年8月1日)
更新日期:112-07-27
本校約用人員升級辦法(生效日:112年7月27日)